
〔比部〕1:古代官署名。
◎三国魏始设,为尚书的一个办事机关。后几代因之。
◎隋、唐、宋属刑部。
◎元以后废。其长官,三国魏以下为比部曹,隋初为比部侍郎,后改称比部郎;唐宋为比部郎中及员外郎。其职原掌稽核簿籍。后变为刑部所属四司之一。
参阅《文献通考·职官六》、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。
2:明清时对刑部及其司官的习称。
◎清恽敬《前光禄寺卿伊公祠堂碑铭》:〔引〕“居贫实乐,居丧实忧,吾于伊比部见之。”
◎清姚衡《寒秀草堂笔记》卷三:〔引〕“﹝婕妤妾赵印﹞篆法刀法精妙入神,恐近时人未必能若是也。此印现藏潘德舆比部家。”《汉语大词典》
〔比部〕比部 ①官署名。魏、晋、南北朝尚书台(省)诸曹之一。南朝隶吏部尚书,与三公曹同掌拟定、修改法制,收藏稽核法令。隋代为刑部四司之一。唐、五代、宋沿置,改设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。隋、唐以后掌审计财政,核查赋税及诸司百官经费等。北宋所部官员为寄禄官,元丰改制后始掌本职。明洪武六年(1373年)复置,为刑部四属部之一。二十三年罢。②比部郎省称。③明、清刑部司官通称。《大辞海》
〔比部〕【唐】刑部比部司简称。《旧唐书·裴延龄传》:“延龄又奏京兆府妄破用钱谷,请比部勾覆。”《太平御览》卷二一八《刑部尚书》:“刑部四司郎中、员外;比部郎中、员外。”
【宋】尚书省刑部比部司简称。宋前期比部司职事归三司勾院、磨勘理欠司,仅设判比部司事一人,实无所掌。元丰正名,比部司始掌审核及追查中央、地方账籍与追催漏税、逃款、欠账等事。宋曾巩《元丰类稿》卷二四《比部制》:“内外经费之事,总于勾考之司,郎实主之,位重省闼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三《刑部》:“其属三:曰都官,曰比部,曰司门。”清徐松《宋会要辑稿·职官》一五之四七:“《两朝国史志》:比部。判司事一人,以无职事朝官充。凡勾会内外赋敛经费、出纳逋欠之政,皆归于三司勾院、磨勘理欠司,本司无所掌。元丰改制,始实行本司事。”同前书五六之一二:“元丰元年,帐司、理欠司归比部。”
【明】刑部别称。唐宋时,比部司为刑部子司,至明,以浙江、江西等省命名,设十三清吏司,罢刑部、比部、都官、司门四司。明代或以比部别称刑部。明余庭璧《事物异名》卷下《公廨·六部》:“刑部:比部。”明沈德符《万历野获编》卷一一《张西江比部》:“江右张西江寿朋,初拜比部。”同前书卷一一《州同降知县》:“近年张西江寿朋,癸未进士,亦知名士也。以刑部郎谪州同知。”明璩崑玉《新刊古今类书纂要》卷五《仕宦部·刑部》:“比部:刑部也。”《明史·职官志》一《刑部》:“(洪武)元年,置刑部。设总部、比部、都官部、司门部,部设郎中、员外郎,各二人,唯都官各一人。二十二年,改总部为宪部。二十三年,分四部为河南、北平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福建十二部。……宣德十年,遂定为十三清吏司。各郎中一人,正五品;员外郎一人,从五品;主事二人,正六品。”
【清】刑部别称。清王用臣《幼学歌》卷四《各衙门官职称名·六部衙门》:“刑部秋官为比部。”清张集馨《道咸宦海见闻录》页二五三:“请胡研生太史、林远村侍御、蒋叔起比部、厉研秋太常为冰人,送聘至许宅。”《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》